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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办法

| 发布于:2017-11-13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年度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案件专查和专项检查以及其他途径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信息,将用人单位分别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和陕劳社发[2003]140号文件规定的管辖权限,负责对其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的内容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定等级分为A、B两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A级守法诚信用人单位评定标准: 

  1、连续三年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资料; 

  2、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且不越权,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开; 

  3、招收录用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建立了集体协商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 5、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6、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本单位内部制度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且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本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全部持证上岗工作; 

  9、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0、连续两个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证无违法行为。

  (二)劳动保障B级守法诚信用人单位评定标准: 

  1、连续两年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资料; 

  2、招收录用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90%; 

  4、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者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和工种持证率不低于90%; 
  6、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7、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人数和不低于本单位劳动者总数的90%,给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8、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且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填写陕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工会签署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由三名劳动者代表签署意见)后,在每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年检自查资料时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材料。 

  (二)依法审查。每年的用人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材料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三)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拟确定的A级和B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名单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的相关业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求意见。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其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情况书面征求相关设区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各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其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书面征求省社会保障局各设区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意见。  

  (四)社会公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拟评定A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的名单,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五)公布结果。对评定的A级和B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向其颁发诚信等级标牌,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七条 对取得相应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办法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一)对A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除举报投诉外,不再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对B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按照A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的标准,督促其提高诚信等级。 

  (三)B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和未达到等级的用人单位,具备上一级守法诚信等级标准的,可在次年报送年检自查资料时申报晋升等级。

  (四)对已评定的A级和B级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用人单位,如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降低一个诚信等级;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诚信等级。

  第八条 未取得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运用各种执法手段,积极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创造条件全面贯彻实施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