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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制度

  • 合规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本评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增强本评级机构自我约束能力,进一步完善本评级机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执业行为均依据本制度实施合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本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准则、本评级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符合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本评级机构制定合规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内部合规文化及全体员工合规意识,以确保本评级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执业。
    第五条 本评级机构制定合规管理的原则包括:
    (一) 健全性原则。合规管理应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合规管理的空白或漏洞。
    (二) 独立性原则。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本评级机构其他部门,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职员在工作职责上避免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产生利益冲突。
    (三) 有效性原则。合规管理应当力求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评级机构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本评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 发展性原则。合规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及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经营条件等内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本评级机构建立直属经营管理层的合规部门

    第七条 合规部门对合规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本评级机构经营管理层的合规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二)领导并监督整个合规管理工作流程;
    (三)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避免职责上的利益冲突;

    (四)为合规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分支机构的有效沟通提供保障;

    (五)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及本评级机构内部规章所要求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合规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起草、制定本评级机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并及时根据外部和内部经营环境进行修订、完善;(二) 对本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新产品、新业务及重要业务活动等进行合规审查;

    (三) 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评级机构内部相关规定,对本评级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四) 对本评级机构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提供合规建议及咨询,并对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本评级机构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与调查,督促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五) 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履行报告职责;
    (六) 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及本评级机构内部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四章 合规工作内容与保障

    第十条合规部门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合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善和修订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监管规章制定、完善本评级机构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外部和内部监管要求、经营环境变化及时修订。
    (二) 合规性审查。对本评级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新业务及其他重要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本评级机构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合规风险给出独立的合规意见。
    (三) 合规性检查。对本评级机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有效性、员工执业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四) 合规建议和监督。为本评级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经营和执业行为提供合规建议,并对经营和执业过程实施监督。
    (五) 调查和报告。对违规举报和监管质询进行合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给本评级机构经营管理层或主管部门。
    (六) 培训和教育。定期、不定期地对本评级机构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使全体员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事项,培育员工执业合规意识。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检查考试、网络及远程培训等。
    (七)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评级机构要求的其他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障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正常运行,本评级机构对合规管理工作的考核不与合规人员薪酬、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直接挂钩。
    第十二条 合规部门至少应配备 2 名合规人员,合规人员应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为提升合规管理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本评级机构为合规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整个评级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为保障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正常运行,本评级机构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本评级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违规事项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本评级机构对违规事项或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采取逐级汇报制。

    第十六条本评级机构任何员工如发现违规事项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主动向合规部门汇报;本评级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如发现违规事项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主动向合规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 合规部门在收到对违规事项或合规风险隐患的汇告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给出建议处理意见后报经营管理层处理。
    第十八条 本评级机构任何员工如发现合规风险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本评级机构可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评级机构各部门、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