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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 评级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评级机构评级业务人员的管理,规范本评级机构

    评级业务活动,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评级机构评级业务人员包括评级工作组成员、二审人员、三审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评级业务人员在信用评级业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原则。

                       第二章 资质要求

    第四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 品行良好,公正诚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规范,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 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一种或多种以上的专业知识;

    (四) 具有 1 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并能胜任信用评级的工作要求。如果待评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五) 与受评对象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

    第五条 担任评级工作组组长除应当具备评级工作组成员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 参与过 5 个以上信用评级项目;

    (二) 具备证券资信评级执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3 年以上。

    评级工作组组长还应具有一定的沟通技能和较强的社交能力。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 具有两年以上的信用评级工作经历,或行业分析工作经历,或评级产品开发工作经历;

    (三)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

    (四) 最近 3 年未受过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刑事处罚;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在承接评级工作项目后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 在债券评级部负责人(或与指定的专门业务品种项目经理共同)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评级工作,对受评对象进行深入的书面和实地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分析,撰写评级报告初稿,提出信用等级及相关建议。

    (三) 向信用评审委员会汇报评级情况,对信用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说明,并在必要时进行资料补充。

    (四) 按照本评级机构要求对受评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评级工作组其他成员必须认真配合评级工作组组长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做好所承担的工作,尽力协助组长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负责评级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尽职调查计划的拟定与组织实施、评级报告的总撰、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沟通和协调、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级情况等工作内容,并对评级工作组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 评级二审、三审人员负责对评级工作组出具的评级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评级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二级审核需在全面审阅评级报告的基础上,对文字、数字、格式、观点、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核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三级审核需在完整审阅评级报告正文及评级概要、研发部门提交的模型验证结果的基础上,着重对分析内容的逻辑性、信用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及经二级审核后的推荐级别的恰当性等进行审查。三级审核人员至少应在通读评级报告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和实施质量考评打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 审议并对评级工作组提交的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二) 对评级工作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三) 投票表决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召集、主持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 对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三) 汇总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信用评级报告的修改意见,并向评级工作组传达最终的修改意见;


    (四) 对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级报告发表最终审查意见。

    第四章 业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评级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


    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对象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评级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十五条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向主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评级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与评级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为本机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第十八条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同受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第二十条 评级业务人员未经受评对象的同意不得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连续 5 年为同一受评对象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自期满未逾 2 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评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级业务人员从本评级机构离职的,合规部根据人事部提供的离职评级业务人员及其受聘单位的情况,核查该受聘单位是否属于离职评级业务人员离职前曾参与评级的受评企业、信用评级委托方或主承销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