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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质量控制制度

  • 评级质量控制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评级机构各项信用评级业务质量和评级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评级过程质量控制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基础,市场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各支持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评级质量控制涵盖信用评级业务流程各环节。

    第二章 评级质量控制小组及其职能

    第四条 本评级机构设立由评级总监牵头的评级质量控制小组。第五条 评级质量控制小组成员需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 具有两年以上的信用评级工作经历,或行业分析工作经历,或评级产品开发工作经历;
    (三)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
    (四) 最近三年未受过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刑事处罚;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评级质量控制小组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编制、发布、修订评级质量控制文件;
    (二)对业务部门各项业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对各类评级业务进行质量抽查;

    (四) 对评级工作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经营管理层提出奖惩意见等。

    第三章 业务承接与预审环节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评级机构对各受评对象的信用评级实施业务承接与预审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 本评级机构严格禁止业务承接人员在业务接洽和商务谈判中承诺级别。
    第九条 本评级机构严格禁止管理人员、业务承接人员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对评级工作组成员或评级工作组组长施加影响,帮助受评对象获得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评级部门经理应及时安排评级工作组组长,对业务承接人员收集的由企业提供预审的资料进行分析,分析过程中还需通过公开渠道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预审并非业务承接的必须程序。预审结果仅供本评级机构内部掌握,可作为接洽和商务谈判的基础之一,非评级部门负责人授权,禁止向受评对象以及承销商等相关各方披露。

    第十二条 预审分析意见和结果可以作为评级工作组开展实地调查和评级分析的参考,但不应影响评级工作组组长独立分析和最终形成级别推荐意见。

    第四章 实地调查环节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本评级机构严格禁止评级工作组组长及评级工作组成员在实地调查及其他与企业接触过程中,对受评对象可能获得的信用等级给出判断性意见。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过程中,评级工作组应对获得的评级信息质量进行严格、审慎地审核,确保评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以支持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应正确使用评级信息,确保评级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评级涉及的历史数据有限,应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对评级局限性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 评级工作组在实地调查环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评级机构《评级业务调查规范》及所承担业务品种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
    (二)指导受评对象准备和提供评级所需资料、填制《信用评级信息采集表》;
    (三)对照但不限于评级所需资料清单收集资料,所收集的书面资料应加盖受评对象公章或部门章;
    (四)确保所收集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做好所采集数据的处理和校核工作;
    (六)按照要求制作实地调查工作底稿,编写实地调查报告;

    (七)送审前应对所收集的文本和电子资料、现场访谈记录、实地调查报告及评级工作组会议记录等进行分类和预整理、装订。预整理、装订工作参照本评级机构《评级项目档案管理规范》执行。
    (八)评级工作组组长应对所收集的文本和电子资料、现场访谈记录、实地调查报告及评级工作组会议记录等所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慎评估,并对由于审慎性不足而产生的问题负责。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在实地调查环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评级工作组现场访谈前的准备会议和访谈后的总结会议,指导评级工作组工作;
    (二)应在完整审阅评级工作组提供的工作底稿后,进行二级审核;
    (三)审查评级工作组提交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是否符合业务规范要求,并对所收集的文本和电子资料加以分类和整理;
    (四)对评级工作组实地调查工作质量进行打分。第十八条 评级总监在实地调查环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技术角度培训或指导实地调查;

    (二)审核评级报告前应抽查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三)对部门经理二级审核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质量打分。

    第五章 评级报告总撰环节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分工完成评级报告后,由评级工作组组长或其指定的评级工作组成员对评级报告进行总撰。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均应对总撰后的评级报告进行通读、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对数据,确保受评对象和受评债券提供的数据或引用数据、指标计算表数据和报告中出现的数据三者之间无差错;

    (二)与《评级报告规范》规定架构存在差异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作为送审材料附件);
    (三)评级报告格式运用正确;

    (四)全文无明显的文字及语句差错。

    第六章 评级报告三级审核环节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评级报告质量,强化业务风险控制,本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三级审核的信用评级报告,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且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报告的三级审核包括:评级工作组组长初审、部门经理二审和评级总监或同等职级人员三审。
    第二十四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初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助理及辅助人员采集的信息;

    (二)实地调查阶段所收集材料和信息的复核;
    (三)助理及辅助人员撰写报告(部分)内容的重点复核;

    (四)总撰报告的自我复核。

    评级工作组组长应在复核的基础上给出级别推荐意见。第二十五条部门经理二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报告的架构与格式;

    (二)   评级摘要的全面性、语言的概括性及风险揭示的充分性;

    (三)   分析报告的逻辑严谨性等。

    部门经理应在审核的基础上就评级工作组组长推荐的级别给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  评级总监三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评级机构规范性技术文件和要求在评级报告撰写中的运用;

    (二)    评级工作组建议级别的恰当性等。

    第二十七条  部门经理、评级总监在审核评级报告前,应当仔细查阅评级工作组组长随报告递交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受评对象提交的各类文本资料以及实地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初审的责任范围:

    (一)数据勾稽关系无差错;

    (二)严格按照技术文件所提供样稿格式,除必要的微调外,严格按照既定的文字、数字及图形格式编写报告;

    (三)基本把握住受评对象的主要风险点;

    (四)报告基本无文字和数字差错;

    (五)报告文字用词基本恰当,逻辑明晰;

    (六)报告段落基本清晰,语句基本通畅;

    (七)客观分析受评对象或受评债项的优势与风险;

    (八)引用数据出处明确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第二十九条  部门经理二审的责任范围:

    (一)数据及数据之间勾稽关系无差错;

    (二)报告无错字、无别字及破句;

    (三)报告分析思路基本清晰,推荐级别基本准确;

    (四)运用数据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五)报告中基本无不恰当措辞。

    第三十条  评级总监三审的责任范围:

    (一)关键要素基本得到全面分析,无重大疏漏;

    (二)报告分析过程与所形成的的评级结论、建议级别级别吻合;

    (三)报告分析过程的信用级别与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横向及纵向比较后应基本恰当。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经理、评级总监在审核后,应对评级报告质量进行打分。

    第七章 评审委员会环节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本评级机构对外发布的评级结论和奕剑,一律需经信用平时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最终出具的评级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评级机构《信用评审委员会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评级报告质量及三级审核工作质量进行打分与考评。

    第八章 跟踪评级环节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及项目联系人应负责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性跟踪,及时收集信息并加以分析,实施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评级工作组组长在跟踪评级期间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及时收集受评对象财务资料、经营资料及重大信息,重点关注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负面信息;

    (二)    及时收集与受评对象主业相关的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等信息;

    (三)    在首次评级或最近一次跟踪评级提示的风险因素发生或即将发生,并对受评对象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分析,并提交专门的分析报告,经部门经理和评级总监审核后,提交信用评审委员会;

    (四)    跟踪评级期间收集的各类资料以及内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在跟踪评级完成后或债项续期满后及时归档。

    第三十七条  部门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督促评级工作组组长落实跟踪评级工作,参与相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审核评级工作组提交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十八条  出具正式报告的定期与不定期评级事项,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前述实地调查、评级报告及评审委员会换届的要求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突出强调受评对象在跟踪评级期间发生的变化及对偿付债务或者专项债务所产生的影响。

    第九章 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性文件修订与发布

    第四十条  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文件的修订与发布由本评级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在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过程中,及时就指标设置欠合理、数据无法采集等相关事项,书面报告评级质量控制小组。

    第四十二条  评级质量控制小组应定期开展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业务部门不得自行修改、使用未经批准的评级标准和业务规范。

    第十章 评级质量抽样检测

    第四十四条  评级质量控制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评级业务进行质量抽查,着重就业务规范与评级标准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抽查工作由评级总监组织实施,参与人员为除负责相应业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以为的评级质量控制小组成员、审核组成员及评级工作组组长等。

    第四十六条  抽查工作应本着随机原则,重点针对批量化业务,一招相关标准和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