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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评级规范

  • 终止评级规范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评级机构的终止评级行为,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本评级机构可以终止评级:
    (一)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拒不提供评级所需关键材料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受评机构和信用评级委托人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三)因受评级机构被收购兼并、重组或受评级证券被转股、回购等,导致评级对象不再存续的;

    (四)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合同期满或主动评级有效期届满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评级的,本评级机构将及时公告原因,且不退还已收取的评级费用。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终止评级的同时,公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并说明该项评级结果此后将不再更新。

    第四条 终止评级后,评级项目组应将项目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并填写存档资料清单。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