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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报告规范

  • 评级报告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评级机构各类信用评级报告(以下简称“评级报告”)的出具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应当遵循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实地调查义务。必要时应予以回避或做出相应的人员回避安排,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的客观、准确、公正和及时。

    第四条 本评级机构出具各类评级报告应按照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操作,保持所依据的标准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五条 评级报告应当采用浅显、简练、平实的语言,对评级结论做出明确释义。
    第六条 本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机制操作,实行有效的内部审核和质量控制。

    第二章 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内容

    第七条 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对比较复杂的信用评级或特殊评级,可根据评级分析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内容,但须充分揭示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

    第八条 评级报告概述应包括受评对象的名称、主要财务数据、信用等级、评级展望、评级观点(主要优势与风险)、评级工作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评级报告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构成委托关系外,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受评对象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二) 本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履行了实地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的评级报告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 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论是评级机构依据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受评对象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而改变评级意见;
    (四) 已对受评对象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 信用评级报告用于相关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等;
    (六) 说明评级结果的时效限定;
    (七) 本评级机构自愿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条 主体信用评级报告正文包括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两部分。
    第十一条 主体评级报告分析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释义
    (二) 概况
    (三) 公司管理
    (四) 经营分析
    (五) 财务分析
    (六) 外部支持
    (七) 评级结论
    (八) 附录

    第十二条 主体信用评级报告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及评级展望、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并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过程和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点。
    第三章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五部分。对比较复杂的信用评级或特殊评级业务,可根据评级分析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内容,但须充分揭示出特定债项的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概述应包括债项的名称、发债规模、债券期限和利率、债券偿还方式、债券发行目的、受评对象名称、受评对象主要财务数据、债项信用等级、评级工作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债券评级如存在担保,应说明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及增信后的债券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除因本次评级事项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构成委托关系外,评级机构、评级人员与受评对象不存在任何影响评级行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关联关系;
    (二) 评级机构与评级人员履行了实地调查和诚信义务,有充分理由保证所出具的评级报告遵循了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 信用评级报告的评级结论是评级机构依据合理的内部信用评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独立判断,未因受评对象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影响而改变评级意见;
    (四) 已对受评对象的跟踪评级做出明确安排;
    (五) 信用评级报告用于相关决策参考,并非是某种决策的结论、建议等;
    (六) 说明评级结论的时效限定;
    (七) 本评级机构自愿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评级工作的监管。
    第十六条 债项信用评级报告正文包括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两部分。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分析及评级结论应根据不同债项类别进行组织。一般分类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十七条 短期债项信用评级报告分析正文及附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项概况
    (二)发行人信用状况

    (三)偿债分析(四)风险揭示

    (五)评级结论

    (六)附录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等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一般不单独出具主体评级报告或债项评级报告,应合为一体且最终给出的级别为债项信用级别,或者同时给出主体信用级别和债项信用级别。
    第十九条 未设定专门用途的各类债券,一般按照主体评级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式可转债)
    信用评级报告摘要、声明等,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报告相关规定。正文及附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释义
    (二) 概况
    (三) 公司管理
    (四) 经营分析
    (五) 财务分析
    (六)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风险分析
    (七) 外部支持(担保分析等)
    (八) 评级结论
    (九) 附录

    第四章 评级报告质量规范

    第二十一条  评级报告分析应当针对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和自身特点、债项条款设计特点等,重点揭示风险,反映受评对象的信用水平及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  评级报告分析设计特别风险的,且难以在评级分析报告中展开分析的,应作转向说明或分析,并作为附录。一般在遇到企业关联关系和股东背景较复杂、主营业务设计特定产业或行业、较大程度上依赖外部信用支持涉及的担保方信用状况等情况时需进行专项说明或分析。

    第二十三条  跟踪评级安排部分应明确说明对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的方式等内容,持续揭示受评主体或债券的信用变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