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用评审委员会

信用评审委员会

  • 信用评审委员会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及其会议的相关事务管理,确保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质量和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本评级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各类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的最终评级结果评审机构。本评级机构各类主体及债项信用评级结果必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地履行评审职责,根据受评对象的客观情况独立给出评审意见。
    第二章 组织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应遵循“公司聘任、本人自愿”原则,
    评审会委员成员实施自我承诺的回避制度,有效管理利益冲突。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本评级机构及分支机构的金融、证券、财务、经济、会计、审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除承担业务承接职能的人员外)组成。评级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年聘任一次。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委员轮换制,每次会议与会人员应不少于 5 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 1 名。评审委员会主任每年选举一次,由该年度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简单多数、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为每次信用评级会议的当然主持者。评审委员会主任公出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职状况前,应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任职条件:
    (一)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 具有两年以上的信用评级工作经历,或行业分析工作经历,或评级产品开发工作经历;
    (三)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
    (四) 最近三年未受过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刑事处罚;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义务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在审议并确定受评对象信用等级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根据评级工作组撰写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评定信用等级;
    (二) 根据受评对象的申诉,复议其评定的信用等级;
    (三) 检查评级工作组的工作质量,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 召集、主持评审委员会会议;
    (二) 对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三) 汇总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信用评级报告的修改意见,并向评级工作组传达最终的修改意见;
    (四) 对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级报告发表最终审查意见;
    (五) 控制信用评级报告的质量。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 审议并对评级工作组提交的信用评级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二) 对评级工作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三) 投票表决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的义务
    (一)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 遵守与评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对存在利益冲突的受评对象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 对评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及尚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评级结果信息进行保密;
    (五)     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或方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及基本规则
    (一) 评级工作组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含三个工作日),将评审材料送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
    (二)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收到评审材料的当日,应确定是否回避,并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说明。
    (三)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于会前仔细审阅信用评级报告。在审阅过程中,应将修改、完善意见及计划提出的问题直接签署在报告中,系统性问题及意见则签署在评级报告封面上,并签名。
    (四) 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后,由评级工作组汇报评级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议,逐个发表意见。
    (五) 如遇主体级别与债项级别同时评审时,先主体、后债项。汇报及讨论、评审委员会成员签署意见等均按照主体、债项分开进行。
    (六)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评审意见表》中的意见栏给出“同意推荐级别”、“不同意推荐级别”或“材料存在严重缺陷,不予评审”等意见。不同意推荐级别的,应给出明确的级别,并简要列示相应的主要理由。
    (七) 《评审意见表》实行签名制度,即《评审意见表》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名后方才有效。
    (八) 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讨论的会议方式。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评审。
    (九) 首次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项目,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

    的成员不得少于 5 人;续评与定期跟踪评级项目,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十)信用等级一般情况下按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经 60%(含)以上的评审委员确认通过的最低信用等级为最终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对所审阅评级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并评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尽可能给评级工作组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或方案。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由评级工作组完成,并对会议纪要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会议纪要经主持评审会的评审委员签字确认,随业务档案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参会评审委员;
    (二)参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