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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信息披露规范

  • 评级信息披露规范
  • 第一条 为规范本评级机构评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待披露的信息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本评级机构网站及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对外公布。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所有评级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评级机构所有评级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披露信息,所有待披露信息都必须以本评级机构名义披露。
    第五条 在评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本评级机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员代码;

    (二)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三)成立时间;

    (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姓名;(五)实收资本、净资产;

    (六)业务资格许可证编号;

    (七)注册省市、地址及邮政编码、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

    网址、联系电话、传真、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八)公司组织结构;

    (九)员工人数。
    (二)、(四)、(七)项内容发生变更的,本评级机构在履行必要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五)项内容应当每年度更新一次;(九)项内容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七条 本评级机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性别、现任职务、任职起始时间、是否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号码。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发生变更的,本评级机构在履行必要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
    第九条 本评级机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的评级从业人员至少包括姓名、性别、现任职务、执业起始时间、是否具有 3 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执业资格证书号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号码、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号码以及从业经历。
    第十条 若发生评级从业人员发生入职、离职或者职务变动情况,本评级机构将在履行必要程序后每季度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披露评级从业人员的入职人数、离职人数及离职率。
    第十一条 本评级机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信息至少包括: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合规检查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数据库管理制度。

    若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发生变更,本评级机构将在履行必要程序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

    第十二条 本评级机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的业务制度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模型、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本评级机构应当根据评级对象类型分别披露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本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证券资信评级业务的,应当说明与委托评级之间的差异。
    第十三条 若业务制度发生变更,本评级机构将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有变更的,同时在本机构网站披露。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对证券发行中涉及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评级信息指定披露媒体的,本评级机构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不得先于该指定媒体。
    证券资信评级信息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在评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于监管部门指定用途、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用途、委托方及评级对象外,本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评级结果。

    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证券业务资信评级,本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的约定,决定是否披露信用评级信息以及披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另有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评级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本机构网站、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披露首次信用评级的结果。第十六条本评级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评级机构网站、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披露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七条 若发生实际及潜在利益冲突情况,本评级机构将及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过程中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冲突、所采取的利益冲突管理、控制措施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实际及潜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本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本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 5%以上;
    (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评级机构股份达到 5%以上;
    (四)本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 5%以上;

    (五)本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 6 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

    (六)本评级机构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处获得与评级服务不相关的报酬;

    (七)本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评级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及衍生品达到 5%以上;
    (八)本评级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评级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为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其它雇佣关系;
    (九)参与评级项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评级机构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本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上披露从单个发行主体、发起人、客户或订阅用户处获得超过该会计年度本机构收入10%以上报酬的客户名单。

    第十九条  若发生可能对评级机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事项,本评级机构将在事项发生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进行披露,并说明该事项发生原因以及可能对评级机构及证券评级业务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本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

    (二)1/3以上的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三)本评级机构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四)涉及本评级机构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本评级机构就重大传闻进行澄清或证实;

    (六)本评级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办法及自律规则等要求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七)本评级机构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对本评级机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评级机构建立联系人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事项。本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告知联系人信息。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本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评级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本机构网站、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的评级结果质量统计报告。

       本评级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采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本机构出具的评级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通过构建量化违约模型和评级结果相互印证。本机构将评级质量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本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上披露。披露内容应当统计结果以及对所采用统计方法的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待披露的相关信息需要经过专门人员审核、记录后再行披露,对于涉及受评对象未公开的信息或者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得披露,并做好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评级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专人保管以备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