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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回避制度

  • 评级回避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级业务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管理,保证信用评级过程和评级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维护本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评级机构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回避是指本评级机构、评级工作组成员、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与受评对象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接或参与该信用评级项目。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在受托开展评级业务和出具评级报告前认真履行调查义务,必要时予以回避或作出相应人员的回避。
    评级工作组成员、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主动向本评级机构报告因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遵守相应的回避制度。
    本评级机构、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级工作组成员若因特殊原因未能有效回避的,将通过信息披露进行公告。

    第二章 评级机构回避制度

    第四条 本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本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二)同一股东持有本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的股份均达到 5%以上。

    (三)受评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评级机构股份达到 5%以上。
    (四)本评级机构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评对象股份达到 5%以上。
    (五)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本评级机构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六条 本评级机构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 6 个月,内买卖受评机构或受评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第三章 评级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第七条 本评级机构的评级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股份的比例达到 5%以上,或者是受评对象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对象的证券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者与受评对象发生累计超过 50 万元交易。
    (五)其他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形。第八条评级工作组组建时,评级工作组成员应事先声明是否与本评级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并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合规部对评级工作组成员进行利益冲突后续抽查和监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事先声明是否与本评级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并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本人作为评级工作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成员。合规部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利益冲突后续抽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