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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业务复评规范

  • 评级业务复评规范
  • 第一条 为规范本评级机构复评业务行为,保证信用评级质量,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评级机构在信用评审委员会对受评对象首次评级和跟踪评级做出评审后,评级工作组应将评级结果及时告知受评对象。

    第三条 受评对象对评级等级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一次(仅限一次),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本评级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并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收到受评对象的复评申请及补充材料后,本评级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信用评审委员会会议重新评审,明确最终复评结果并告知受评对象。
    第五条 本评级机构做出的复评结果为最终评级结果。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