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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评级业务规范

  • 跟踪评级业务规范
  • 第一条 为及时跟踪、判断受评对象信用风险变动情况、规范本评级机构跟踪评级业务,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是指本评级机构按照既定的时间周期对受评对象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评级行为;不定期跟踪评级是指本评级机构在发生可能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等级的重大事项时,对受评对象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的评级行为。

    第三条 本评级机构在首次出具的评级报告中,明确相应的跟踪评级安排。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本评级机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受评证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若未能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将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

    在受评对象评级结果有效存续期间,本评级机构持续跟踪其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风险因素,及时、公平的出具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评级业务委托书对跟踪评级安排另有约定的,本评级机构作出明确说明。

    第四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本评级机构在受评对象年报公布后 3 个月内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五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一年期内的短期债务融资工具,本评级机构在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 6 个月内发布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六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一年期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在评级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发布时间在受评对象年报披露后 3 个月内。

    第七条 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评级对象、受评证券存续期期间内,本评级机构在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 2 个月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且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对于一年期内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本评级机构在正式发行后第 6 个月发布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受评对象发行后出现的违约状况进行描述和分析。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应当简单重复首次评级和前次评级的一般性内容,而应当重点说明评级对象在跟踪期间内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应分析原因并作特别说明。

    第九条 定期跟踪评级重点关注涉及受评对象的经营、关键资产及现金流等状况的变化情况并关注前次评级时所关注的风险因素及影响程度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当受评对象发生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评级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事项时,应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政策变动:是指涉及受评对象主营业务活动的国家重大产业、税收、信贷政策的调整或变动。

    (二)重大资产重组:关键经营性资产或大额资产被控股股东无

    偿划转或低价转让;以关键经营性资产或大额资产抵偿债务;以关键经营性资产或主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等。

    (三)重大关联交易:以现金收购方式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收购资产及业务,且动用货币资金后对短期现金偿付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的事项等。

    (四)股权结构变动:控股股东大幅度减持公司股权;公司资本实施民营化改革等。

    (五)《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列示的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未列入上述列举事项,但该事项的发生对受评对象偿付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自首次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进行。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时,可以要求委托方或评级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就该事项进行必要调查,及时对该事项进行分析,据实确认或调整信用级别,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中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发布评级结果;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未发生变化的,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布评级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可以不采取完整的评级报告格式,但应明确说明触发不定期跟踪评级的原因、调查情况、调查结果以及涉及事件的具体情况对信用状况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中跟踪评级对象为非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在正式向委托方提交跟踪信用评级报告的同时报送交易场所,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场所、本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跟踪评级对象为上市公司及其所发行证券的,本评级机构在正式向委托方提交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之日起的第 3 个工作日通过协会、交易场所、本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本评级机构通过其它渠道发布跟踪信用评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渠道。

    未按照跟踪评级安排及时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场所、本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应指派专人负责跟踪信用评级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当受评对象有重大事项发生并已进入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后,再次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可合并处理并相应延长或缩短出具评级报告的时间。

    第十七条 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本评级机构在跟踪评级时要求委托方按照评级业务委托书约定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并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根据需要对评级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调查,委托方不能及时支付跟踪评级费用或提供跟踪评级相关资料的,本评级机构可以根据自行收集的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并据此调整信用等级,如无法收集到评级对象相关资料,可以宣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或终止评级。

    第十八条 跟踪评级结果包括:

    (一) 维持信用等级不变

    (二) 提高信用等级

    (三) 降低信用等级

    (四) 信用等级不变,评级展望调整。

     第十九条 受评对象对跟踪评级结果存在疑义的,可向信用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评,复评级别为最终级别。

    第二十条 评级项目完成或终止后,评级项目组应将项目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存档并填写存档资料清单。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全套资料均应归档。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特别要求保密的文件,应单独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