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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工作组组建规范

  • 评级工作组组建规范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评级机构评级工作组业务行为,确保信用评级质量,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级机构的工作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签订信用评级协议后,根据受评对象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复杂程度组建评级工作组。

    第三条 评级业务开展前,评级工作组对评级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评级重点。

    第四条 评级工作组需对所撰写评级报告的质量负责,并向信用评审委员会汇报评级情况。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实施自我承诺的回避制度,有效管理利益冲突;在评级工作组成员安排上应体现质量效率并重原则,优先考虑具有成熟业务技能的业务人员参与评级工作组。

    第六条 根据受评对象所处行业,优先安排相关行业研究人员参与评级工作组。外地项目可优先考虑在当地有生活、学习和工作背景的从业人员参与。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评级工作组应由专职评级分析师和评级分析员组成,每组至少 2 人,工作组整体必须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必要时,本评级机构可以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的专业人士担任评级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 品行良好,公正诚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规范,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与信用评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 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一种或多种以上的专业知识;

    (四) 具有 1 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并能胜任信用评级的工作要求。如果评级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五) 与受评对象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

    第九条 评级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 具备评级组成员资格;

    (二) 参与过 5 个以上信用评级项目;
    (三) 具备信用评级执业资格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3 年以上。评级工作组组长还应具有一定的沟通技能和较强的社交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评级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 在评级部门负责人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评级工作,对受评对象进行深入的书面和实地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做出分析,撰写评级报告初稿,提出信用等级及相关建议;
    (三) 评级工作组在撰写评级报告前应建立完备的工作底稿,并对评级分析和报告中使用的数据、信息进行审核,避免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四) 向信用评审委员会汇报评级情况,对信用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进行解释、说明,并在必要时进行资料补充;
    (五) 按照本评级机构要求对受评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评级工作组其他成员必须认真配合评级工作组组长工作,服从相应安排,做好所承担的职责,尽力协助组长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负责评级工作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实地调查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评级报告的总撰、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沟通和协调、向信用评审委员会汇报评级情况等工作内容,并对评级工作组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