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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业务调查规范

  • 评价业务调查规范
  •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本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过程中的实地调查行为,提 高评级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地调查是信用评级业务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本评级机构评级工作组成员应对所采集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使用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实地调查一般包括:资料采集、实地访谈等工作。

    第四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应对受评对象及其主要资产或项目、外部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进行调查、收集、分类、分析、加工,用以比对同业或相关行业的指标;关键信息应采取核对原件、比对验证等方法加以确认,主动发现信用风险。
    第五条 评级工作组成员不得向客户暗示、索取或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及时上交总裁室,由总裁室登记。

    第二章 资料的采集

    第六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应在了解受评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信用评级资料采集清单》,提交受评对象。

    第七条 受评对象须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文件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批复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贷款卡号码;

    6.公司章程;

    7.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本次债券的决议;

    8.公司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最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9.公司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信息;

    10.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1.公司最新组织架构图;

    12.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二)经营资料

    1.公司管理层分析报告及经营分析报告;

    2.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的有关资料;

    3.公司主要经营数据;

    4.主要生产设备或技术资料。
    (三)财务资料

    1.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含附注);

    2.公司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告;

    3.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

    (四)其他资料

    1.本次债券的发行方案(基本条款);

    2.本次债券募集项目有关批文;

    3.公司最新编制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

    4.公司重大或有事项的说明;

    5.公司对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措施;

    6.本评级机构认为需要受评对象提供的其他与本次评级相关的 书面资料。

    第八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应根据受评对象实际情况、实地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事项,及时制定或调整受评对象不具备或难以提供材料时的替代方案,并要求受评对象提供评级所必须的、需受评对象进一步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评级所需材料的收集,需要评级工作组组长根据受评对象实际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条 评级工作组应根据受评对象的实际情况搜集项目信息,研究相关信息时应尽量保证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第三章 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发行人委托评级,本评级机构应在启动首次评级程序后按规定时间要求对受评企业开展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资料,深入了解受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银行间市场投资人委托评级,本评级机构经投资人委托,通过公开渠道以及实地调研收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首次评级,本评级机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深入了解受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评级工作组初步收集评级对象相关资料,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结合评级对象相关资料确定评级对象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首次评级,评级工作组在评级作业前,应当针对评级对象形成评级现场工作计划,对评级对象的现场考察与访谈时间不得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级工作组应制定相应的《访谈提纲》并提交给受评对象指定的经办人员。评级项目组在尽职调查工作中,不得授意或协同评 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假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受评对象管理层交流,并访谈受评对象相关人员;

    (二) 查阅受评对象(包括母公司及其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子公 司、合营企业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银 行信贷登记管理咨询系统查询记录清单、重要合同等;

    (三) 查看生产现场或重大在建项目;

    (四) 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 走访或询问受评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或有关机构;

    (六) 评级工作组认为必要的其他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组的实地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但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涉及关键风险事项的应予验证。

    第十八条 评级工作组应根据受评对象所属行业及自身特点,对相关风险点进行重点调查。评级工作组组长对实地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 实地调查分为现场访谈和现场补充材料收集两个主要环节。按照受评对象的不同,现场访谈一般分为三个层面:公司高管、财务部门人员、其他主要职能部门及主要子公司相关人员。必要时,应对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调研访谈,包括金融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关联公司、主要业务往来单位等。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应及时对实地调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

    第二十一条 评级工作组组长在提交信用评级报告审核前,应对实地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和装订,随报告一并送交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信用评级业务,特别注明的信用评级业务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