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推进山东广告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健康公平的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媒介广告信用是指大众传播媒介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媒介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媒介发布广告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形成媒介广告信用综合指数,对媒介一定时期内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山东省内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以及门户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四条 省工商局牵头负责全省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予以处罚。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广新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广告性质严重媒介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广告信用评价基本概念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是以月度为计分周期,按照统一计分标准,综合得出广告信用指数,确定广告信用等级。
第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是指根据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依据评分标准,按照“加减原则”所得的分值。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设定分值为100分。
第三章 广告信用评价方式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评价以按月计分为基础,评定周期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具体以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测系统生成的数据为主要依据,结合省、市、县(市、区)广告监测有关情况,评价指标为:
(一)媒介发布广告的违法量和违法率、违法时长、综合排序情况(0—50分);
(二)国家、省、市、县(市、区)广告管理部门广告监测通报情况(0-20分);
(三)媒介发布严重违法广告造成社会危害情况(0-20分);
(四)媒介被投诉举报情况(0-10分);
(五)媒介主体资格及广告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0-20分);
(六)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服从政府部门管理情况(0-20分);
(七)发布公益广告情况(0-10分)。
第九条 广告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周期内媒介月度广告信用指数的平均值确定,分为A(可信度高)、B(可信度较高)、C(可信度较低)、D(可信度低)四个等级。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60至90分的为B级;30至60分的为C级;30分以下为D级。
第四章 广告信用评分标准
第十条 经监测,大众传播媒介未发现严重违法广告的,得50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发布量与上月相比下降的得20分,与上月相比增加的,每增加1%相应扣减0.2分,至扣完20分为止;严重违法广告违法率每达到1%,相应扣减0.2分,至扣完20分为止;严重违法广告时长比上月每增加1%,相应扣减0.1分,至扣完10分为止。
第十一条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广告管理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扣10分;被省广告监管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次扣减5分;被市广告监管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次扣2分,同一案例再次被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县(市、区)广告监管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的,每次扣2分,同一案例再次被通报的,每次扣5分。
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后仍不改正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至扣完20分为止。
第十二条 因发布违法广告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发布低俗不良广告扣20分。
第十三条 大众传播媒介被投诉、举报涉嫌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经查属实的,每个媒体被举报一次扣0.5分,至扣完10分为止。
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承接、审核登记、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能够落实三级审核制的,得20分。广告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得20分。不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阻挠执法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至扣完20分为止。
第十六条 大众传播媒介积极进行公益广告宣传,发布的公益广告符合规定要求的版面数量和时段长度要求,取得良好效果的,经申报核实,得满分10分。发布的公益广告未达标准和要求的,酌情扣分;制作的公益广告获得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的,酌情加分。
第五章 广告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月度大众传播媒介广告信用分值评定情况,每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各主要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信用等级评价和排序,并通过相关媒介渠道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优奖励事项予以重点推荐。
第十九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由媒介单位对广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提升广告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由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约谈媒介单位有关负责人,通报违法情况,责成媒介单位规范和改进内部审查制度,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反馈情况,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二十一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连续两次为C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广告违法情况通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新闻媒介主管部门。广告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其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广告一段时间发布权。媒介单位要调整广告审查员岗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广告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告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和相关业务。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广告信用评价管理纳入媒体社会责任报告考核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媒介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广告信用评价管理不得代替对违法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全省媒介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广告监管机关可根据广告监测情况,要求下级广告监管机关对应降级的媒介单位给予信用降级处理。下级机关拒不执行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对媒介单位进行降级处理,并建议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每月25日前各市应将对所属大众传播媒介月度信用评价结果分别上报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网信办。